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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部分条例介绍

发布日期:2021-12-10 作者:灼灼其华 点击: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有很多,小编来介绍下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部分条例介绍

  第 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 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 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本文网址:http://www.zzjieye.com/news/559.html

关键词:医疗资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筹办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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