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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在1997.08.1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哪些情形下是不得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呢?
第 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